申报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认可的条件
2019-11-28 | 所属分类:实验室认证 | 关键词:
《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如下:
1.一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2.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
3.年度检案量达到2000件以上,或者所申请业务领域(业务范围)的检案量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司法鉴定机构中排在前三名(申请认可的个别情况除外);
4.所申请的业务领域(业务范围)中,每个领域至少拥有5名以上鉴定人,其中至少拥有1名具有所在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5.具有与其所申请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场地、设备;
6.参加过一次以上司法部、国家认监委或者认可委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非通过,通过与满意有所不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