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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

2019-11-28  |  所属分类:实验室认证  |  关键词:
1、它是我国一种新出台的强制性认证要求。不开展认证认可工作,或不能通过认证认可的现场评审、不能取得认证认可的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目前主要针对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这“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但扩大到所有类型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可以预见的),将被直接关闭或通过其他途径清退出司法鉴定领域。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我国司法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一文件的核心内容如下:
 
(一)、在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京、鲁、川、渝、江、浙)等6个省(市)进行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和认可试点,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点期限为2年。其他有条件的省(区、市)可按试点要求同步进行。
 
(二)、试点期内,在试点地区已经从事或者拟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以下简称“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参加并依法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资质认定(依据《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或者实验室认可(依据CNAS-CL01:2006 idt ISO17025:2005)、检查机构认可(依据CNAS-CI01:2006 idtISO17020:1998)。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同意,从事其他鉴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申请相应资质认定。
 
目前,上述试点已经结束,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工作可已经全面启动。
 
2、它是司法鉴定机构规范自身管理,提升技术能力的必然要求。
 
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不同所有制,不同鉴定领域、不同规模的各类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超过4900多家,其中某些省份超过200,300家。现实的情况是,很多司法鉴定机构不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违规、违法鉴定屡有发生。
 
同时,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目前普遍存在着人员青黄不接、或不到位;设备落后,或配置不齐;鉴定方法随意选用,不一致;鉴定材料管理松散,不注意保密;环境设施较差,等诸多问题。
 
要解决上述问题,就非常有必要按照国家的规定,按照认证认可的准则建立起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系,通过严格执行鉴定流程、认真执行质量监督、落实质量控制措施、加大培训和学习力度,从而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
 
同时,《通知》中明确提出“依法将认证认可的结果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和执业过程中保持准入条件的重要依据,做到规范一批,做强一批,淘汰一批”,这样,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将成为未来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生死存亡的关键活动,类似实验室首先要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CMA计量认证)之后才能获得存在和持续经营的基础,并且在现有基础上,各省的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认证认可工作将会消失一批,那些基础条件差(人员素质低、设备陈旧、场地有限、业务稀少、执业不规范等)的司法鉴定机构将较难通过认证认可,从而自动退出司法鉴定市场,而那些基础条件好、规范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则获得了发展良机,将继续做大做强。

     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是新兴事物,在国外都没有实施,无法国外借鉴,同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这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dt ISO17025:2005)及CNAS-CI01:2006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idtISO17020:1998)的条款及结构并不一致,所以要申请和通过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特别是“二合一”、“三合一”一般都需要请专业的咨询老师来予以辅导,协助建立能同时符合上述几个准则要求、法律法规、特殊应用说明以及鉴定机构自身情况的管理体系。

     自从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试点开展后,6个试点省市积极组织和开展,各司法鉴定机构都急切地引入了咨询公司进行辅导,但由于这些咨询公司和咨询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或缺乏对本行业和领域及地方特殊法规的了解,导致很多司法鉴定机构走了不少弯路,花了更多的成本,却没有切实发挥管理体系的作用。因此选择熟悉行业背景,注重工作实效的咨询师对于司法鉴定机构来说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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