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初次认证时,抽取2件同型号样品,其中1件送检,另1件封存后留存,作为复验时的备样,备样有效期为60天。
2、 监督时,抽取2件同型号样品,其中1件送检,另1件封存后留存,作为复验时的备样,备样有效期为60天。
3、 生产企业应确保在样品封存后15天内寄/送到检测机构,包装箱内应附安装说明书,同时确保样品完整。
4、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单元划分
按加工场所和家具类别划分认证单元。家具类别:柜类、椅凳类、床类、桌类四种家具 。
木家具和金属家具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随附以下资料:
1) 委托人的注册证明材料;
2) 产品加工厂概况;
3) 产品的涂饰工艺流程简述
4) 关键原料(胶黏剂、油漆、饰面材料、基材)的种类、来源;
5) 按附件2《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建立的“家具中有害物质控制文件”;或其他质量保证能力文件(如: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6) 其他资料
4.2 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初始工厂检查
4.2.1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申请文件符合要求后进行工厂检查。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单元的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4个人日。
4.2.2 工厂检查内容
4.2.2.1家具中有害物质控制情况评价
家具中有害物质控制情况评价依据附件2:《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4.2.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a) 检查产品或包装上明示的产品名称、型号和相关标识与申请文件是否一致。
b) 检查关键原料(胶黏剂、油漆、饰面材料、基材)的种类、来源与申请文件或备案是否一致;
c) 家具表面的涂饰工艺
4.2.2.3家具中有害物质控制情况评价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认证单元。
4.3 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产品抽样检测
4.3.1抽样原则
原则上同一制造商同一加工场所,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关键原料(胶黏剂、油漆、基材)种类、来源和使用量无较大差异时,抽取一个认证单元中家具表面积最大的产品。生产工艺以及关键原料不易确定时,应适当增加抽样的品种。 样品应从有代表性的批量生产的并经工厂确认为合格产品中抽取。同一制造商同一加工场所同时生产木家具和金属家具时,应分别抽取样品。
4.3.2抽样时机
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在工厂检查的同时进行。特殊情况下,产品抽样也可在工厂检查前进行。
4.3.3 抽样场所
原则上在认证委托人或其加工场所的成品库抽样。
4.3.4抽样人员
由认证机构确定的人员对产品进行抽样。特殊情况下,认证机构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或其他人员代为抽样。
4.3.5抽样要求
抽样方法按本规则附件1《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认证抽样要求》进行。
4.3.6检验执行标准
《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认证技术规范》。
4.3.7检测机构
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4.4 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工厂检查和产品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工厂检查和产品检测均符合要求时,经认证机构评定后,按照申请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
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应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检测不合格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进行产品抽样检测。当工厂检查和产品检测整改结果均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当工厂检查和/或产品检测整改结果不合格,则终止认证。工厂经整改后应重新申请认证。
4.5 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获证后的监督
4.5.1 获证后的监督频次和方式
4.5.1.1认证机构根据获证产品的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加工厂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加工厂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一般情况下每一个监督周期内至少进行一次监督。监督周期的起始点按第一次初始工厂检查的对应时间计算,每12个月为一个监督周期。实施监督的具体日期对监督周期的计算没有影响。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 获证产品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要求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如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并经查实为认证证书持有者责任时;
b)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 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生产工艺、关键原料种类及来源或使用量等,可能影响获证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d) 认证机构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对质量保证能力薄弱,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加工厂,认为有必要增加时。
4.5.2获证后的监督内容
4.5.2.1监督的模式
工厂监督检查 + 产品抽样检测
4.5.2.2工厂监督检查
每次工厂监督检查内容至少应包含对附件2《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第3、4、6、9条款的检查和对产品一致性的检查,对其余条款可适当进行抽查。
4.5.2.3 产品抽样检测
按照4.3条款要求执行。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一般情况下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逾期应暂停其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如果产品检测不合格,应暂停该认证单元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工厂应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进行产品抽样检测。产品重新抽样检测结果合格的可恢复其认证资格,继续使用认证标志;产品重新抽样检测结果仍然不合格的,将撤销其认证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