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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SA注册/TSSA标签/TSSA填充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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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对填充物TSSA注册的证书与标签使用的禁止事项

2020-11-23  |  所属分类:TSSA注册/TSSA标签/TSSA填充物名录  |  关键词:

第一条、标签要求

(1)在完成一个软垫或酿制品的制造或改造,制造商或革新者应立即按照本规到制品的主体的显眼部分贴上标签。

(2)为了出售目的收到二手物品的零售商,应在收到货物后立即将表格5中的二手标签贴上物品的显眼部分。

第二条、禁止出售未标记的物品

(1)任何人不得出售或要约出售,无论是通过拍卖或其他方式,不符合本规例牢靠地固定在的主体的显眼部分附有标签,一个软垫或填充文章文章。

(2)第(1)款不适用于一户一户家庭自有房屋的家庭用品的出售或出售。

第三条、禁止取消标签

任何人在零售和交付出售的物品之前,不得将根据本规例附加的任何标签移除,污损或变更或改变为物品,翻新的情况,归还给业主。

第四条、禁止出售某些物品

除二手物品外,任何人不得以拍卖或其他方式销售或出售未经许可制造商制造或制造于根据第17条指定的司法管辖区内制造的软体或填充物品。

第五条、禁止在制造中使用某些材料

(1)任何人安置在软垫或酿制品的制造使用二手材料作为填料或添加二手材料作为它的整修。

(2)任何人不得在任何装饰或填充物品的制造或翻新中使用含有害虫或不洁净的物质。

(3)任何人不得使用羽绒或其他羽绒制品进行装饰或填充物品的制造或翻新,除非羽绒或其他羽毛制品先按照第18条处理。

第六条、禁止出售不卫生用品

(1)任何人不得出售或要约出售的软垫或填充物品上一直在与来自患有传染病的人接触,除非该文章已按照第19条被消毒或按照第20消毒。

(2)除非该物品已按照第19条已经灭菌或根据第20条进行消毒,否则任何人不得出售或出售包含害虫的装有或装满的物品。

(3)任何人不得出售或出售被污染或处于使物品有可能对人身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装潢或填塞物品。

第七条、不合规标签

(1)凡经检查,检查员发现一个软垫或填充物品没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标记,他或她可以贴上不遵守标签 的文章。

(2)当标签更正后,检查员应删除贴在物品上的不合规标签。

(3)检查员经查验后,有合理理由相信填料不符合本规定,检验员可以向填料附上不合规标签。

第八条、取消违规标签

(1)导演或检查员可以移除非顺从标签,

(a)在作出检验的结果时,在标示被更正时,已经贴上第11条;

(b)经测试结果,经测试显示第9及10条已获遵从而已根据第11条附加;

(c)是否根据该法令第12或22条作出其移走命令。

(2)除董事或督察以外,任何人不得删除因检查结果而附加的不合规标签。

第九条、禁止出售等不符合条款

(1)在第(3)和(4),任何人不得出售,许诺销售,交换,或出租的任何制品发现不符合作为检查的结果,或删除从任何这样的物品它所处的位置。

(2)管有该物品的人,如发现不符合规定,须随时向署长作出要求,向其提供不遵约标签的任何时间。

(3)管有该物品的人不得遵从,经书面同意,可将该物品交还给管有该物品的人。

(4)管有该物品的人认为不符合规定,因为该标签虽然确实在该物品中的填料,但并不符合本规例的规定,可进行第(1)款另有规定的任何事情,如果标签以导演可接受的方式更正。

第十条、标签形式

(1)一个标签应作出TYVEK,聚酯薄膜,亚麻或等效材料中强度的那些材料。

(2)专门用于新材料的床上用品或软体家具的标签应为形式1,用黑色油墨着色为白色,长度至少为6.4厘米至少9厘米。

(3)除专用的新材料之外的所有物品(不包括床上用品或软体家具)的标签应为服装和服装以外的物品的形式2,用黑色油墨着色为白色,长度至少为7厘米长度至少2.5厘米。

(4)除了床上用品或软体家具以外的所有物品的标签,其中仅使用新材料的产品,应为3型,对于形式为2的玩具或制品应为小型,用黑色油墨着色为白色,至少5.5厘米宽度至少为1.3厘米。

(5)翻新品的标签应为4号,黑色墨水为白色,长度至少为10厘米。

(6)二手物品的标签应为5号表格,用黑色油墨着色为黄色,长度至少为10厘米。

(7)表示物品不符合本规定的标签,应为表格6,以黑色墨水着色为红色,并贴在不符合本规定的物品上。

第十一条、硬椅子上的标签

如果椅子的座椅作为与椅子分离的单元制造,并且座椅具有硬表面背衬,则可以通过橡皮图章或通过印刷在纸板上的标签将标签固定到背衬上,条件是标签是清晰易读的。

第十二条、与标签有关的要求

(1)在第(2)和17(2),在表格1的标签,表格2或表格3固定到软垫或酿制品应指明,标题下的“内容”时,所有的通用名称按附表第二栏所列的物品按照优先次序排列的按物料数量按比例列出的填料,按照附表第二栏的规定使用。

(2)如果根据“ 纺织品标签法”(加拿大)附加的标签符合该款的要求,则第(1)款不适用。

(3)除本规例另有规定外,不得印在标签前面,但不包括以下内容:

1.许可证持有人的许可证编号。

主要填充材料的指示。

3.董事接受的信息。

4.制造商或翻新公司的制造商或翻新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制造商或翻新人员如此希望。

5.加拿大议会法律规定的信息,制造商希望以扩展版本的本规则要求或允许的标签印刷此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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